
公告日期:2021-04-27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四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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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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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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