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6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六)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直接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并将名单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化,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
信息报告联络人应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八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及各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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