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美星资讯
2024-04-24 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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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续聘以及改聘(以下合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要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审计委员
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日常管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1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不需要重新招标。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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