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沪汇律法意 2024 第 1 号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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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美尚”)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2、公司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该等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不存在伪造、变造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的情况;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政府有关部门、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或自然人的签字及/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况。
三、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山水城科教软件园 B 区 1 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董事长吴天华主持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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