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销售产品、商品;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七)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九)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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