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7
三、结论性意见......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蓝晓科技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本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因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本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413-08号
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蓝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法律
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调整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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