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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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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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东杰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期间如有独立董事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由公司补选的独立董事自动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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