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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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0: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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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如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或董
事长审批的,则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程序主要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经营战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会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会议须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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