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神思电子资讯
2024-06-14 17: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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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1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0 万元到 1,05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 万元到 50
万元。2024 年 3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更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00 万元到-7,2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7,754 万元到-8,254 万元。2024 年 3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32.74 万元。

你公司未能恰当识别合同单项履约义务,导致《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充分汲取教训,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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