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7-28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14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51号文核准,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87.1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09.00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 年6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5]2763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13610182600062526 ,截至2015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7,596.1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与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焱、 陈志宏 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币种)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可以随时到甲方查询专户资料。
十、丙方发现公司、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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