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全志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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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7: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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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9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暨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002-3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志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作为全志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法律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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