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北京汉邦高
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
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
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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