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汉邦高科资讯
2024-04-26 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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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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