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638 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金雷股份、公司 指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终止与注销 指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公司章程》 指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终止实施 2 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638 号
致: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本所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金雷科技股份公司本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金雷股份保证已提供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金雷股份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金雷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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