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预留部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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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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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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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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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说明文件,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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