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31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保证在《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何伟
项目主办人:
孙晓斌 颜丙涛
项目协办人:
孟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引述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报告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
孙立 唐银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月日
审计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16]002439号
本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同意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3748号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两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引述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报告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熹 张朝铖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同意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及审阅报告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引述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报告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孙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郝世明 付声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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