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二零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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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世科”、“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1年6月23日,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6月10日下发的《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1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深交所对本次发行审核的进一步要求,本所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更新了相应内容,现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问询函》问题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环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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