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力星股份资讯
2019-05-16 15: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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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7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星股份”)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

一、公司目前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主要内容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1日。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00万股。

5、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24元/股。

6、激励模式: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8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禁售期后为解除限售期,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依照40%、30%、30%的比例申请解除限售。

7、解除限售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不低于7,500万元

以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不低于9,000万元

以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不低于10,800万元

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实施情况

1、2017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10月16日,公司已在公司网站、OA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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