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业科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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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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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1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总部基地蜂汇广场 1 栋 31、35 层

电话:0769-23229888 邮编:523000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9G20230338-008 号
致: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张弛律师、李嘉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召开的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决议》;

5.《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6.《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投资景德镇高端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的公告》;

7.《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投资年产 5GW 光伏组件及 8GW
异质结光伏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的公告》;

8.《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公告》;

9.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3);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等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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