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 enzhen Guang zhou Ch engd u Wuhan C ho ngqing Qingd 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 u Hon g Kong To kyo Londo n New Yo rk LosAng 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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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 1 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 2020 年第 1 次会议决议
公告;
3.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0 日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延期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法律意见书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期 2020 年春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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