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0-16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金杜”)作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或“九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特聘法律顾问,已于2011年9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现金杜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18日11208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