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博济医药资讯
2021-01-26 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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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1-27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济医药”或“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 1933 号万科云广场 A 栋 7 层公司会议室一召
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博济医药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博济医药《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博济医药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广场A栋7层公司会议室一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廷春主持。
2.博济医药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济医药《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85,333,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54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253,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196%;在网络投票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均为截止至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济医药《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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