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12月)
飞凯材料资讯
2024-12-20 20: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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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和程序,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5年以上的自然
人;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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