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艾比森资讯
2024-04-25 1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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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号:2024-02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

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会计

政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

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会计处理、列示

及披露规则。

2、变更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23 年 10 月 25 日颁布的《准

则解释第 17 号》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

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准则解释第 17 号》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相关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 17 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7 号》明确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
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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