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规则等以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是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
明。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提供担保:
(一)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有控制/股权投资关系的单位;
(四) 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担保对象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掌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证明及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
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审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
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
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担保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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