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1-0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O一二年二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整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
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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