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易事特资讯
2019-07-26 2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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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27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9-08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根据发展规划,为打造以数据中心、充电桩、智能微电网及智能垃圾回收业务于一体的华中区域制造基地,拓展整个华中区域的业务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大充电桩、智能垃圾回收业务的开拓力度,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及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性发展,公司拟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萍乡管委会”)签署《易事特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 50 亿元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开展各项投资业务。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由萍乡管委会为该投资项目提供借款 5 亿元作为产业资
金支持,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及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股东”或“东方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构成关联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对外投资暨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长何佳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二、关联担保情况的说明

根据投资协议,萍乡管委会第一期给予公司提供 5 亿元产业资金,主要用
于公司在萍乡生产基地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和材料等,其余则按项目进展和实际
需要予以支持。所有产业资金均为借款,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提供担保,大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及大股东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三、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萍乡市是江西省下辖地级市,是江西的“西大门”,在赣西经济发展格局中处于中心位置,素有“湘赣通衡”、“吴楚咽喉”之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
于 1992 年,1995 年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10 年 12 月 30 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
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总面积 57.6 平方公里。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投资目标及内容

1、乙方拟在经开区投资建设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设备及新能源充电桩生产项目、现有与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配套产业项目、智能微电网等高科技项目,由乙方或者乙方控股、参股或孵化的若干个公司以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孵化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在经开区相应开展各项业务;为行文方便,乙方或者乙方控制的公司在经开区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迁入经开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项目公司以下合称“萍乡新公司”。

2、萍乡新公司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 50 亿元,出资、投资方式可综合考虑货
币、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仪器等)、无形资产等方式,对作为出资、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应由第三方机构评估,按评估值作价出资、投资。

3、萍乡新公司须在本投资协议书签订后的 2 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新设注
册、收购或者迁入。甲方负责安排在 2019 年 8 月 30 日之前在一期场地内能腾出
可用的过渡性厂房投入生产,并在满足乙方使用功能要求前提下,负责完成一期场地内其它新标准厂房按要求建设,确保 2020 年 2 月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在过渡性厂房以及新标准厂房交付三个月内投产,若项目未开工或超过约定年限未投产纳税,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4、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工业项目用地约 500 亩,其中一期用地约 200 亩,
二期用地约 300 亩。项目用地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出让给乙方萍乡新公司。

5、甲方同意前期匹配代建乙方可用的生产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绿化环境工程及基础设施等,并将其租赁给乙方萍乡新公司、或者由乙方参股、控股、孵化的若干个企业使用,首期租赁期限不低于 5 年,自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或者萍乡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五年内,甲方给予乙方全额租金补贴(租金 15 元/㎡/月,先交后补,在乙方或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后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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