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1-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9号
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2,239万股(其中新股发行1,139万股,老股转让1,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后总股本为89,450,000股。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 2014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89,45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该权益分
派方案已于2014年9月22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变为178,900,000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2014年12月31
日的公司总股本178,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1.8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917,600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5年6月8日实施完毕,公司
总股本变为250,460,000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6元人民币(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股票股利1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3月21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
本变为500,920,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75,038,63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后总股本为575,958,639股。新增股份于2016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75,958,639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50,634,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2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1)本次发行前所有股东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何思模、徐海波、张晔、戴宝锋、王庆、唐朝阳、李笃安、李红桥、时小莉、陈永华、于玮、胡志强,以及报告期内曾经担任监事的股东韩军良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海波、张晔、戴宝锋、于玮、胡志强、陈永华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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