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3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55 人,代表股份数1,346,338,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264%。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593,585,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950%;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13,253,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92%。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708,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8%;反对 1,1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9%;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07,2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114%;反对 1,110,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2%;弃权 1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708,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8%;反对 1,1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07,2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114%;反对 1,110,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2%;弃权 1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692,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2%;反对 1,12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6%;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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