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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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19: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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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07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0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伟

刘晓松

郭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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