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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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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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0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827 号

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128号;

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龙昌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王海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关于为光一投资担保以及诉
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2018 年 2 月 27 日,公
司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与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浩)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上海益浩为光一投资提供 1.05 亿元借款,期限为 1个月,该合同同时约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龙昌明及熊珂夫妇为该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龙昌明及光一投资合计提供 2,600 万股票为该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作为补足还款义务人承担无条件补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对贷款人应付未付款项的义务,公司在该贷款合同中加盖公司公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2020 年 7 月 14 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
海益浩诉光一投资、龙昌明及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仍未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9.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四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2.8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龙昌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一款、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四项、第 3.1.9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8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时任总经理王海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龙昌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王海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昌明、王海俊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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