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2018年12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151.7746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149.2746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2,151.7746万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2,149.274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2,151.774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2,149.2746
万股。 万股。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发及服务,网 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 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 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 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含限制项目)。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人才培训及劳 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人才培训及劳
务派遣。自有房屋租赁。 务派遣。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
式提供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
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
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
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的,应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