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8月)》
长亮科技资讯
2024-08-26 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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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新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七) 公司分配股利、高比例送转股份、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 公司进行的尚未公开的并购、重大资产重组、要约收购、股份回购;

(二十三)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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