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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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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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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