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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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和/或召集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见证。在本所律师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召集。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和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以及《补充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投票和通
讯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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