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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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18: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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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8)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
路 3081 号虹桥基金小镇 83 号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推举的董事何君琦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 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021,6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5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均为

截止 2021 年 7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6,942,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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