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31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为107,547,8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22%。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9月3日(星期一)。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天壕环境”,曾用名“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23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西藏瑞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68号)核准,公司向西藏瑞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北京华盛新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盛”)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5年8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登记手续,分别向西藏瑞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瑞嘉”)、西藏新惠嘉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新惠”)、上海初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初璞”)三名交易对方共计发行38,759,687股和向陈作涛、张英辰、钟玉、武汉珞珈梧桐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武汉珞珈”)四名配套融资对象共计发行19,379,842股。新增股份于2015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12.90元/股,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2016年5月13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5年度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以母公司2015年末的股本总数387,189,52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2018年5月11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北京华盛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由于北京华盛未完成承诺业绩,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三名交易对方西藏瑞嘉、西藏新惠和上海初璞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6,111,843股,1,746,241股和873,121股,共计8,731,205股,于2018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回购注销手续。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为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116,279,058股(按10送10调整后)减去已回购注销8,731,205股后的剩余股份107,547,8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22%。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东限售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作涛承诺:
“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或转让本人现持有的天壕投资集团的股权。若在延长锁定期内违反该承诺,本人将因此产生的所得全部上缴天壕环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承诺:
“一、将本公司现持有的天壕节能股份的锁定期延长12个月,即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届满日由2015年6月29日延长至2016年6月29日。若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完成股份登记之日晚于2015年6月29日,则天壕投资集团现持有的天壕节能股份自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成股份登记之日起延长锁定12个月。上述两个期间孰长简称‘延长锁定期’。
二、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或者转让该股份,亦不会要求天壕节能回购该股份。若在延长锁定期内违反该承诺,本公司将因此产生的所得全部上缴天壕环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1、承诺人对其各自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认购的天壕节能的股份锁定期为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该等股份若由于天壕节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除非征得天壕节能及天壕节能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同意,承诺人对其各自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认购的天壕节能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承诺人股份锁定期结束,承诺人所持天壕节能股份不得用于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
3、承诺人在《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新惠嘉吉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初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最后一次盈利预测补偿完成前,不转让所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其获得的天壕节能股份;
4、承诺期限届满后,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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