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18
中颖电子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则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激励对象潘一德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7月18日,并同意向其授予48,4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中颖电子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为《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杨旭波:
曾晓洋:
王天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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