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13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数的2/3时;
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本总额1/3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关于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收
事项的权限为: 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一、审议批准下述关联交易: 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外担保、关联交易、租入或租出资产、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司提供担保除外); 托经营等)、受赠资产、债务重组、研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等交易事项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具体内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容如下: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贷款)、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
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下的关联交易。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超过上述数额的关联交易,由公 受赠资产、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事项
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外,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之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
外的其他担保;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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