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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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05031)号
致: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廖祥正律师、蒋铭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见证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见证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召开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
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建根先生)主持。
经核查,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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