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2-2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三)
二 О 一 一年九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三)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
宜,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
作报告(二)》
鉴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间发
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且发行人聘请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
人的财务报表(包括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6月
30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1至6月的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后,于2011年7月23日出具了“亚
会审字(2011)098号”《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
2011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下称“(2011)098号”《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
要求,在对发行人上述期间的相关情况进行查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涉及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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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三)
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报告》、《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补充律
师工作报告(二)》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律师工作报告整体,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申报使用,本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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