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4-02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照明 公告编号:2015-014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照明”)于2015年4月1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李迪初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21号),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向李迪初发行19,049,390股股份、向李映红发行8,294,232股股份、向聂卫发行7,291,632股股份、向彭立新发行131,249股股份、向廖聪奇发行116,666股股份、向陶正佳发行116,666股股份、向李细初发行116,666股股份、向聂向红发行116,666股股份、向聂国春发行109,374股股份、向肖业芳发行109,374股股份、向严治国发行109,374股股份、向刘焰军发行102,082股股份、向聂国光发行80,207股股份、向黄慧仪发行72,916股股份、向樊孟珍发行72,916股股份、向毛娟发行72,916股股份、向刘健民发行72,916股股份、向李光发行54,687股股份、向邹冬强发行54,687股股份、向金亮奇发行36,458股股份、向张富裕发行36,458股股份、向李伟伟发行36, 458股股份、向张平发行36,458股股份、向陈红发行36,458股股份、向郭广群发行36,458股股份、向彭长水发行29,166股股份、向谢天友发行29,166股股份、向张哲发行18,229股股份、向孙志豪发行18,22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433,79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文件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主办人为陈夏楠、郭振国。
有关本次发行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发行人: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海俭、唐磊
电话:0755-82828966
传真:0755-83981999
二、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夏楠、郭振国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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