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三诺生物资讯
2024-04-25 2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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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诺生物”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根据《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所述,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是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进行的,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及内容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内容重点关注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五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了内部控制五大基本要素,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及经营状况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情况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影响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严重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较大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收入总额、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利润总额的0.7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0.75%,但小于1.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0.1%,但小于0.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 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风险合规与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⑥ 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未依照公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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