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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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8】第 140 号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吴文生和贵阳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贵
阳市医药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电商”) 34.30%、 30.00%
和 35.70%的股权,医药电商为你公司的参股公司。 2017 年 2 月,你
公司与吴文生签订具有固定期限的一致行动协议后,将医药电商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并确认了 2.25 亿元的股权重估收益。我部关注到前
述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有限,将医药电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不
充分,在 2017 年半年报问询函及后续监管中多次质疑相关会计处理
的合规性和谨慎性,但你公司坚持在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将医药电商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持续确认大额重估收益。 2018 年 1 月,你公司仍
然按照并表医药电商的口径披露了 2017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3.25 亿元。
2018 年 2 月,我部再次发出问询函,要求你公司结合一致行动协议
的期限、对医药电商的经营管理参与情况等因素说明你公司能否对医
药电商实施有效控制,并表处理是否具有充分依据,并就此约谈了你
公司年审会计师。
在我部持续监管督促下,你公司直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才披露业
绩快报修正公告,不再并表医药电商,将 2017 年净利润修正为 1.02
2
亿元,并于 4 月 20 日披露《关于定期报告更新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将 2017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的净利润分别调减 2.25 亿元、
2.24 亿元和 2.24 亿元,调减比例分别为 93.32%、 82.09%和 72.18%。
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规定履行会计差错更正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将医药电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资产负债
率由 2016 年末的 12.87%提升至 2017 年一季度末的 47.06%,得以满
足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的
发行条件。 2017 年 10 月,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公开发行可转
债的行政许可申请, 2018 年 4 月你公司不再并表医药电商后撤回了
相关申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4 条、 第 11.3.4 条、第 11.
3.8 条和第 11.11.9 条的规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2.1.5 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发出
监管函予以警示,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企业会
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谨慎、合理进行会计处理,不得滥用会计职业
判断操纵财务数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对于会计差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时进行更正和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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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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