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27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
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
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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