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new/index)等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 28 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焰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8,867,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1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5,255,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3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12,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77%。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02,265,848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286,5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9,979,348 股。)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8,867,4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8,867,4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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