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7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26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发行人”、“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与落实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问询函回复中涉及发行人披露的内容已在《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进行补充披露。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订、补充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45
其他问题 ...... 90
问题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7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分别用于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海洋装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海洋装备项目总投资 70,00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62,000 万元,主要产品为中高压海底电缆,属于发行人既有业务的新产品,达产后预计实现收入 95,574.75 万元,实现净利润 12,385.96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1.37%,投资回收期(包括建设期)为 9.28 年。截至 2022年 6 月末,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但均未实现效益,其中,年产 200 公里能源互联领域用中压海底线缆新建项目(以下简称中压海底线缆项目)未实施即发生变更。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需要履行有权机关审批程序;(2)海洋装备项目拟生产产品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现有产品、中压海底线缆项目拟生产产品在技术指标、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客户等方面的联系与区别,相关产品是否已取得生产许可和产品认证,发行人是否具备生产相关产品的业务资质、技术储备和量产能力,在终止中压海底线缆项目后继续投资建设海洋装备项目的合理性;(3)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面积、员工数量、人均面积的测算依据及过程,并结合同行业可比项目、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包括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4)结合发行人现有业务和同行业公司情况,进一步说明销售单价、成本费用等相关收益指标的合理性;(5)结合海底电缆市场的行业环境、发展趋势、竞争情况、业务模式、拟建和在建项目、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6)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7)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2)(4)(5)(6)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4)(6)(7)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7)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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