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28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金信诺融资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其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公司本次为东莞金信诺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东莞金信诺融资租赁业务及保理业务提供担保。
二、对《关于为子公司代理采购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部分子公司的代理采购业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于子公司业务推进,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对相关子公司具有控制权,此次为其代理采购业务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公司为子公司代理采购业务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代理采购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关于为子公司代理采购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有助于解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等需
求,促进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有能力对该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实行<子公司合伙人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合伙人计划》是在《内部合伙人分享计划》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激发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实行《子公司合伙人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实行<子公司合伙人计划>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登平、黄文锋、王诚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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