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13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就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因拟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自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16年8月18日)收盘
价格为15.16元/股;公司本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9月19日)收盘价格为
15.18元/股,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即2016年8月18日至
2016年9月19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0.13%,涨幅未超过20%。
同期,深证综合指数(399106.SZ)的累计涨幅为-2.00%,创业板综合指数(399102.SZ)累计涨幅-0.87%,石油化工指数(证监会分类)指数(883105)累计涨幅 0.65%。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票停牌前 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分别为2.13%、1.00%、-0.52%,均未超过20%。
综上,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盖章页)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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