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6
关于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层 邮编:200041
23-25,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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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力达”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宜、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有关事宜,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并就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有关事宜,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另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有关事宜,于2022年11月24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亦就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有关事宜,于2023年7月7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有关事宜(下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有关事宜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飞力达申请实施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有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飞力达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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